当前栏目:红十字会

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

2010-10-0327354
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

 

 
    据新华社电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第491号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新华社6日受权全文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共5章32条,分总则、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的移植、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
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日前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制定这个条例经过了什么过程?
 
    答: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属于人体器官移植,不适用本条例。器官移植事关人体健康,涉及器官的捐献、摘取、植入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因此,需要通过制定专门条例,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同时,制定这个条例,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对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和11个国家、地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并总结我国8个地方实施遗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经验,先后4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多次听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应该说,这个条例的制定过程遵循了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问:制定条例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严禁人体器官买卖,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做到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二是,主要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项,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着重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人体器官摘取、植入等环节的行为,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接受人的安全。四是,界定合法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界限,防止不法分子违法摘取人体器官。
 
    问:医疗机构对条例的施行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规定了准入制度;同时,从医疗机构主动申报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退出制度。在准入方面,条例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设备、设施;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二是,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三是,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在退出方面,条例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已经获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二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其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新华社电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这一原则,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条例明确,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根据条例,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条例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据新华社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这是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禁止人体器官商业交易原则得以落实,条例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买卖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申请器官移植手术患者 排序须“公平、公正、公开”
 
    新华社电能否公平地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是等待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关心的问题。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确定了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制度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
    条例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条例还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要求建立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是由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组成的。该体系除了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外,还应当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使捐献的人体器官能够被移植给最合适的接受人。
 
摘取尸体器官 应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
 
    新华社电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条例还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经专门委员会审查同意 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新华社电《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条例规定,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根据条例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条例明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条例还规定了明确的罚责。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摘取人体器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 不得摘取用于移植
 
    据新华社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
    条例同时明确,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罚责。根据条例,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要依照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费用
 
    新华社电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条例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根据条例规定,以上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如果违反规定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条例规定,将“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务人员须对患者资料保密
 
    新华社电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关罚责: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还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阅读